标题: 『动物及其产品、植物及其产品、食品、电池产品、化妆品的进境和出境报检的对比』
Gary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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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及其产品、植物及其产品、食品、电池产品、化妆品的进境和出境报检的对比』


『动物及其产品、植物及其产品、食品、电池产品、化妆品的进境和出境报检的对比』入境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检
签订进口动物、动物产品的外贸合同时应注意的规定
1、在签订外贸合同前应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准许入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再签外贸合同。
2、在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必须附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
3、输入国家规定的禁止或限制入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等,还需持特许审批单报检。
4、输入动物产品进行加工的货主或者代理人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查考核其用于生产、加工、存放的场地,符合规定防疫条件的发给注册登记证,并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检地点:
1、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2、入境后需办理转关手续的检疫物,除活动物和来自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检疫物由入境口岸检疫外,其他均在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检疫。
(1)、指运地:指转关运输进口货物指定运达的地点,或海关监管货物国内转运时的到达地。
(2)、启运地:指转关运输出口货物办理报关发运的地方或海关监管货物在国内转运时的始发地。
(3)、进境地:指货物进入关境的口岸。
(4)、出境地:指货物运出关境的口岸。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在报检时应提供的有关证单:
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境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报检手续时,除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外,还需按检疫要求出具下列有关证单:
    1、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分批进口的还需提供许可证复印件;
    3、外贸合同、发票、装箱单、海运提单或空运单、产地证等;(外贸基本单证)
    4、输入活动物的应提供隔离场审批证明;
    5、输入动物产品的应提供加工厂注册登记证书;
    6、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境的肉鸡产品,需提供由外经贸部门签发的《自动登记进口证明》;
    输入以外商投资企业进境的肉鸡产品,需提供外经贸部或省级外资管理部门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复印件;
    输入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境的肉鸡产品,应提供由外经贸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7、输入来自美国、日本、韩国以及欧盟(十五个国家)的检疫物,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包装情况的证书和声明。


  
   

出境

出境动物的报检
范围:
动物指的是饲养、野生的活动物。
时间和地点
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应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出境观赏动物,应在动物出境前30天持贸易合同、产地证、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许可证到出境口岸检验机构报检;
提供的单据
实行检疫监督的输出动物,生产企业须出示输出动物检疫许可证;
输出国家规定保护的动物,应有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许可证;
输出非供屠宰用的畜禽,应有农牧部门品种审批单;
输出实验动物,应有中国生物工程开发中心的审批单;
输出观赏鱼类,须有养殖场供货证明、养殖场或中转包装场注册登记证和委托书

出境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报检

1、报检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动物产品”是指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动物产品,如生皮张、毛类、脏器、油脂、动物水产品、奶制品、蛋类、血液、精液、胚胎、骨、蹄、角等。“其他检疫物是指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动植物废弃物等。
2、报检程序 生产出境动物产品的企业(包括加工厂、屠宰厂、冷库、仓库)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出境动物产品,必须产自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的产品并存放于注册登记的冷库或仓库。
3、报检时间 报检人在办理海关手续前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出境动物产品,应在出境前7天报检;需做熏蒸消毒处理的,应在15天前报检。
4、报检应提供随附证单
按规定填写的《出境货物报检单》,相应外贸单据;主要有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
出境动物产品生产企业(包括加工厂、屠宰厂、冷库、仓库)的卫生注册登记号码;
特殊证单:如果出境动物产品来源于国内某种属于国家级保护或濒危物种的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的中国物种的动物,报检时必须递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允许出口证明书。
出境动物产品,货主或其他理人根据检疫需要提前向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不同的动物产品,报检的时间略有不同:饲养动物肉脏类在屠宰、加工前,野生动物肉脏类、动物水产品、蛋类、奶制品、蜂蜜及其他需经加工的动物产品在加工前向屠宰、加工单位所在地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其他动物产品出境按口岸检验检疫机关规定地点和期限内向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如对不需要进行加工的原毛类动物产品,货主或其代理人可于出境前向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报检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须提交贸易合同或者有关协议、信用证及其他有关单证。有关单证不全或者动物、动物产品来自疫区、原产地疫情不明或者出境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的兽医卫生条件达不到要求的,口岸检验检疫机关不接受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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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马狂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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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
一、“进口食品”包括的范围
  检验检疫概念上的“进口食品”包括: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食品包装容器、食品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等。
二、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概念
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三、“进口食品”报检程序
  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提供供申请书以及检测样品——颁发《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1、进口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进口食品前应当向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提供申请书等有关证明文件外还须提供相应的检测样品。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食品标签,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2、进口食品的报检人在办理报检手续时,必须提供《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否则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报检。
   3、凡以保健食品名义报检的进口食品必须报卫生部审批合格后方准进口。凡取得保健食品批号的进口保健食品,在进口时须增做功能性复核实验项目,否则一律不予签发《卫生证书》。
  
四、办理进口食品报检时应提供的证单
1、报检人按规定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提供相关外贸单据: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
2、进口食品原产地证书;
3、预包装食品应提供《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
4、输出国使用的农药、化肥、除草剂、熏蒸剂及生产食品的原料、添加剂、加工方法等有关资料及标准。
五、办理进口食品的换证程序:
1、进口食品经营企业(指进口食品的批发、零售商)在批发、零售进口食品时应持有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
2、进口食品在口岸检验合格取得卫生证书后再转运内地销售时,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正本或副本到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取卫生证书。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在报检单合同其他要求一栏中注明需换领证书的份数。
出境
一、出口食品的报检范围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为: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二、出口食品要注意的问题
1、出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实施卫生注册和登记制度,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出口食品,需产自或储存于经卫生注册或登记的企业或仓库。
2、出口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出口食品前应当向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

三、出口食品的报检应提供的证单
1、报检人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外贸单据:合同、发票、装箱单等;
2、提供生产企业(包括加工厂、冷库、仓库)的卫生注册或登记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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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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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
进口电池的报检要注意的规定
进出口电池实行备案和汞含量年度专项检测制度。
汞含量专项检测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实施进出口电池汞含量检测的实验室实施并出具“电池产品汞含量检测合格确认书”。
确认书有效期一年,受理备案申请的检疫机构凭该确认书换发“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在报检时应提供此备案书。

出境

出口电池的报检要注意的规定
国家对出口电池产品实行备案和汞含量专项检测制度,未经备案或汞含量检测不合格的电池产品不准出口。
电池产品必须经过审核,取得《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后方可报检。
未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不含汞的出口电池产品可凭《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正本)或复印件申报放行,不实施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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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星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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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
一、“进口化妆品”报检的规定
1、进口化妆品必须经过标签审核,取得《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后方可报检。
2、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分级监督检验管理制度,按照品牌、品种将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分为放宽级和正常级,并根据日常监督检验结果,动态公布《进出口化妆品分级管理类目表》。
3、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卫生质量许可制度等监督管理措施。
4、进口化妆品经营单位应到本地检验检疫机构登记备案。
5、经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二、办理“进口化妆品”报检时应提供的证单
1、办理进口化妆品报检,报检人按规定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外贸单据: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
2、报检时还应提供《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
3、从发生疯牛病的国家或地区进口化妆品,有关进口商必须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说明该化妆品不含有牛、羊的脑及神经组织、内脏、胎盘和血液(含提取物)等动物源性原料成分。
1. 从法国进口的化妆品还需提供:
进口不含任何牛羊动物原料成分的(A类产品),提供法国香水美容化妆品工业联合会化妆品证书格式一;
进口含牛羊原料成分的化妆品(B类产品),提供法国香水美容化妆品工业联合会化妆品证书格式二及使用牛羊原料的风险报告和加工工艺。(同一国家的产品在同一口岸报检时,相同原料的风险报告可只提供一次)

2. 进口以色列化妆品所需单证:
进口不含牛羊原料的A类化妆品,提供以色列卫生部药品管理局化妆品证书格式一;
进口含非禁用的牛羊原料的B类化妆品,提供以色列卫生部药品管理局化妆品证书格式二及风险报告。同一国家的产品在同一口岸报检时,相同原料的风险报告可只提供一次)

3. 进口日本化妆品所需单证:
进口非禁用的牛羊原料的化妆品原料时,提供日本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格式一,及风险报告(相同原料的风险报告在同一口岸可提供一次);
进口含非牛羊原料化妆品原料时,提供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格式二
进口非动物原料化妆品时,出口过不出具证书,但要求生产厂提供“非动物源性产品声明”。
出境
一、出口化妆品的报检应注意的规定:
1、出口化妆品必须经过标签审核,取得《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方可报检。
2、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化妆品实施检验的项目有:标签、数量、重量、规格、包装、标记以及品质卫生等。
3、化妆品包装容器必须符合产品的性能及安全卫生的要求。
4、其中安全卫生指标不合格的,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销毁或退货;
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或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二、出口化妆品的报检应提供的证单
1、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相关外贸单据:合同或销售确认书、发票、装箱单等;
2、首次出口的化妆品必须提供生产、卫生许可证、安全性评价资料和产品成分表(包括特殊化妆品)以供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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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不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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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
一、入境种子、苗木的报检要注意的问题和规定
1、检疫审批。货主或者代理人事先向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各省植物保护站、林业局等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入境后需要进行隔离检疫的,要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隔离场或临时隔离场。带介质土的需办理特许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2、报检程序。在植物种子、种苗入境前,货主或其代理人应预约检疫时间。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或处理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3、报检应提供的单证。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合同、发票、提单、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及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等有关文件。
需调往货物目的地检验检疫的,还需提供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准许调入函”。
来自美国、日本、韩国以及欧盟(十五个国家)的货物,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包装情况的证书和声明。
二、入境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的报检要注意的问题和规定
1、检疫审批。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进口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主要有番茄、辣椒、茄子等)需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报检程序。在入境前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持有关资料向口岸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约定检疫时间,入境果蔬经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准予入境。
    3、报检应提供的单据。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合同、发票、提单、《进境动植物产品检疫许可证》及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等有关文件。
三、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报检要注意的问题和规定
  1、检疫审批。国家质检总局对入境粮食和饲料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在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初审后送国家质检总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2、报检程序及应提供的证单。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粮食和饲料入境前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贸易文件(如合同、信用证等)约定的检验方法标准或成交样品、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发票、提单、产地证及其他有关文件。
四、其他入境植物产品的报检要注意的问题和规定
   1、进口原木须附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证明不带有中国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双边植物检疫协定中规定的有害生物和土壤。进口原木带有树皮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除害处理方法、使用药剂、剂量、处理时间和温度;进口原木不带树皮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作出声明。
   2、进口干果、干菜、原糖、天然树脂、土产类等,货主或者代理人应当根据这些货物的不同种类,对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如干辣椒等)在货物入境前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许可证。  
   3、进口植物性油类及植物性饲料,货主或其代理人在进口前持合同、发票、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等有关资料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约定检验检疫时间。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和实验室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准予入境。

出境
一、出境植物及其产品的报检范围:
1、贸易性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商品);
2、作为展出、援助、交换、赠送等的非贸易性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非商品);
3、进口国家(或地区)有植物检疫要求的出境植物产品;
4、以上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及铺垫材料
二、出境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应提供的证单
1、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应外贸单据:(合同或信用证、发票、装箱单)  
2、特殊证单:
(1)濒危和野生植物资源的,须出具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或其授权的办事机构签发的允许出境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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